產(chǎn)地 | 山東 | 是否進口 | 否 | 訂貨號 | 45662 |
加工定制 | 是 | 貨號 | 14546 | 品牌 | 其他 |
型號 | XV-49 | 尺碼 | 按需 | 顏色 | 按需 |
是否跨境貨源 | 否 |
產(chǎn)品詳情
使用說明:
1.一旦發(fā)現(xiàn)火情,立即開啟逃生面具,爭取分秒時間,正確佩帶面具后迅速撤離。
2.穿過煙霧區(qū)時不要因感到呼吸干熱而脫下面具。
3.在30分鐘內(nèi)使用火災逃生面具。
4.產(chǎn)品靠過濾外部的空氣呼吸,不能用氧氣濃度低于17%的缺氧環(huán)境。
有效時間:≥30分鐘。
防護性能:煙霧、CO、HCN等有害氣體。防煙防毒面具
防煙防毒面具能有效的濾除CO(一氧化碳)、HCN(氫化氰)和其它燃燒時所產(chǎn)生的有害氣體和煙霧,并有阻燃隔熱功能,能保護使用者不受傷害和死亡。
《化學氧消防自救呼吸器(GA 411-2003)》于2003年6月第一版、第一次印刷。本標準非等效歐洲標準化委員會CEN批準的EN401:1992《自救用呼吸保護裝置;再生裝置;化學氧(K02)自救器;要求,試驗,標記》(英文版),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、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第五分技術委員會歸口。《化學氧消防自救呼吸器(GA 411-2003)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于2003年1月發(fā)布,并于2003年7月實施。